當初銷售員說得天花亂墜,房子到手卻不是這麼一回事。對於這類糾紛,購房者面對的最大維權困難就在於沒有證據。法官因此提醒,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,對自己的特殊要求以及對方的重要承諾,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在合同中註明,實在不行可以對再三確認的內容進行通話錄音,保留證據。
  另一方面,房企應當加強對銷售員培訓、明細獎懲措施,宣傳培訓應當保留書面資料,有條件的可以在售樓部洽談圓桌設置錄音錄像設備,便於考核和追責。
  (原標題:特殊要求不妨合同上註明實在不行可錄音保留證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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